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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常见罪名:交通肇事罪特征

���������������������2022-04-18 15:51:32

特征

 

交通肇事罪 过失犯

 

只能是结果犯

 

要求具有因果关系

 

要求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没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不要求目的和动机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33条

●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且为结果犯,行为人虽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没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不成立本罪。

● 交通肇事的结果必须是由违反规范目的的行为所引起的,换句话说,行为虽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也发生了结果,但倘若结果的发生超出了规范保护目的,就不能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例如: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禁止酒后驾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驾驶者因为饮酒而导致驾驶能力减退或者丧失,进而造成交通事故,但如果酒后驾驶并未导致驾驶能力减退或者丧失,而是由于车辆出现了驾驶者不能遇见的刹车故障而造成交通事故,对驾驶者不能以交通肇事罪来论处。简单来说,行为人喝酒驾驶的行为和相对人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行为人就不需要对相对人的死亡结果负责。也就是说,不能因为行为人喝酒开车就认定应当负全责,进而认为行为人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这是完全错误的。例如:禁止驾驶没有经过年检的车辆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因车辆故障导致交通事故,但如果行为人驾驶没有年检的车辆,但该车辆并无故障,而是由于被害人横穿高速公路,造成了交通事故,对行为人也不应以交通肇事罪来论处。

主体

●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其他人员。该罪的主体不一定是机动车驾驶者本人,还可以是一般人,甚至包括行人和乘车人都可以。

●与危险驾驶罪不同的是,交通肇事罪不是身份犯,不是司机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例如:副驾驶的乘客开车门时未尽到注意义务,造成后方来的非机动车躲避不及当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行人在过马路上闯红灯玩手机,导致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躲闪不及而撞死其他行人,或者撞到路边导致副驾驶的乘客死亡,行人依旧构成交通肇事罪。

● 实务中,划分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警察通常采取估分制来区分各方责任,进而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刑侦警察和法院往往直接根据道路交通警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就划分了责任,这种做法是不科学且不合理的。

●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逃逸

● 逃逸的前提是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不救助被害人的,就可以认定为逃逸。即行为人逃避了自己应尽的救助被害人的义务。司法解释在此对逃逸做了规范性理解。按照字面理解,逃逸是指逃跑的动作。按照规范理解,逃逸是指行为人逃避了救助被害人的义务。字面理解和规范理解的结论不同,这也是实务中为嫌疑人争取辩护空间的焦点所在。例如: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虽然仍在原地,但不救助受伤者的,如果按字面理解不属于逃逸,如果按规范理解属于逃逸;行为人在造成交通事故后,让自己的家属、朋友救助伤者,然后自己徒步离开现场的,如果按字面理解属于逃逸,如果按规范理解不属于逃逸;行为人在造成交通事故后,没有需要救助的被害人的,如果按字面理解属于逃逸,如果按规范理解不属于逃逸;行为人造成交通事故,警察立即到达现场后,行为人并非为了逃避救助义务而逃跑的,救助义务已经转移给警察,如果按规范理解不应认定为逃逸,如果按字面理解属于逃逸;行为人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跑的,如果按字面理解属于逃逸,如果按规范理解不属于逃逸;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逃离现场,随后又返回现场救助被害人,如果按规范理解只要救人了不应认定为逃逸,如果按字面理解曾经逃逸就是逃逸。目前司法解释采取的观点是字面理解。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是规范理解。

恶劣

●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 “因逃逸致人死亡”,要求逃逸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就意味着死亡结果本身是因逃逸行为引发的,即如果不逃逸死亡结果就不会发生。也就是说就算逃逸,但事后证明逃不逃被害人都必死无疑,此时就不能叫因逃逸致人死亡。例如:当场把人撞死,就算逃逸也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在逃逸之前就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例如:行为人超速驾驶致一人重伤后逃逸,从而导致其死亡的,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因为超速驾驶致一人重伤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只能属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行为人酒后驾驶致一人重伤后逃逸,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灭迹

●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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