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律师-孙振 {{"http://www.ideallaw.cn".substring(7)}}
  1. ������ > 离婚纠纷

泰安资深律师谈: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纠纷裁判规则17条【下】

���������������������2022-04-18 15:42:49

9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时,要求确认无效后重新分割,不受一年排斥期间限制的——张链柱和张丽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 (一)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确认无效,要求重新分割,不受一年开除期限的限制。 (二)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部分购买费用的,无论用共同财产支付购买费用的金额占全部购买费用的比例如何,夫妻共同拥有。 (3)物权法没有以具体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一物一权原则,但这一原则得到肯定,这体现在物权的概念、物权法定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等条款中。 (四)对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支付购房费用的共有住房,应当根据双方对该房屋的贡献大小进行分割。

10 .离婚后不直接培养无行为能力者不能认定为监护人——李飞诉王新红监护权纠纷案件

本案要旨:离婚后不直接培养无行为能力者不得认定为监护人。据此不得认定为无行为能力者的法定代理人。因此,无权代表无行为能力者提起诉讼。对于受理的,必须驳回起诉。

11 .离婚后无过失夫妇发现孩子不是亲生子女,确认非亲子关系,返还抚养费,返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权利——李某诉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健康权纠纷、抚养费纠纷事件。

本案摘要:离婚后,发现孩子不是亲生孩子,没有过失就确认非亲子关系,返还负担的抚养费,重新分配财产,不能行使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

12 .支付的抚养费没有明显超过再婚父亲或母亲的负担能力,没有与现在的配偶协商,因此不能认定为夫妇共同财产权——刘青起诉徐饺、尹欣怡抚养费纠纷事件。

本案摘要:抚养费案件中第三者取消权的认定,需要明确父母根据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是否侵犯父亲或母亲再婚后的夫妇共同财产权。夫妇有权对共同的所有财产平等处理,但丈夫和妻子也有权合理处理个人收入。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妇共同财产的行为,否则由于与在职配偶没有达成协议,因此不能认定为侵犯了夫妇共同财产权。

13 .诉讼离婚后,要求与孩子不存在自然血统,否定父子关系的,应当对原离婚判决书的涉子抚养部分申请重新审查——曹某诉曹小某抚养费纠纷案件。

本案摘要:诉讼离婚后,原夫妇方面发现不存在孩子与自然血统,要求否定父子关系的,必须对原离婚判决书中有关孩子的抚养部分申请再审,不能直接提起否认父子关系的诉讼。否则,构成重复起诉。14 .没有证据证明不存在父子关系和不进行父子鉴定的,推定父子关系成立,父子鉴定人拒绝向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简某某受理邓小平某抚养费纠纷案件。

本案摘要:处理有关父子关系的纠纷案件时,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形成合理的证据链,证明双方之间可能存在父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坚决不同意进行父子鉴定的,裁决

15 .离婚后以增加抚养费为由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由证明需要增加抚养费的“必要”——李某提起李红军抚养费纠纷案件。

本案摘要: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关于孩子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得妨碍孩子根据需要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预定额的合理要求。因此,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时,必须重点审查法律规定的“必要时”前提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所列三种情况进行判断。 夫妇双方经过人民法院的调解协议离婚,关于抚养孩子等问题在协议中明确,孩子的短期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如果有充分的证据,不增加抚养费就难以维持孩子正常生活的,请尊重以前审判的既决力度,不要轻易变更。

16 .偿还请求抚养费原则上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区某索赔周某抚养费纠纷案件

本案要旨:偿还请求抚养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必须充分考虑请求权人的行为能力、生活状况及权利行使状态。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向抚养义务人偿还抚养费。由于抚养费请求权具有人身属性,权利的行使受到权利人的认知和行为能力、道德观念、确认父母子女关系等多种因素的限制。因此,基于保障公序良俗、人格尊严及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基本生存权益的考虑,该请求权原则上不应该适用诉讼时效。

17 .离婚后抚养方的抚养条件没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变化,抚养关系不能变更——吴某和林某的抚养关系纠纷上诉案。

本案摘要:审理有关孩子抚养问题的纠纷,必须遵循孩子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离婚后抚养方的抚养条件没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变化,抚养关系不能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