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律师-孙振 {{"http://www.ideallaw.cn".substring(7)}}
  1. 首页 > 法律顾问

资深离婚律师谈:股权分割时需要注意的8个问题【下】

作者: 日期:2022-04-18 15:53:35

我想成为富翁,不仅可以做生意,还可以离婚。

  《婚姻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和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票,协商不成或难以按市场价格分配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有关,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时,分别处理如下。

(一)夫妻双方协商将出资额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达成协议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想以同等价格购买其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转让出资所得财产。 超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或者不想以同等价格购买其出资额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6 .法院代表正义毁灭你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6条规定,“名义股东处分股给实际出资人造成损失,实际出资人要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7 .成为股东的七种非主流做法

  《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一方名义出资合作企业,另一方不是该企业的合作者,而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合作企业中财产份额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对方时,如下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作伙伴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人权的,可以分割转让得到的财产。

(三)其他合作伙伴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人权,但该合作伙伴同意退出或归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分割归还的财产。

(四)其他合作伙伴不同意转让,不行使优先受让人权,或者该合作伙伴不同意退出或归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所有合作伙伴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获得合作伙伴的地位

  第十八条规定,夫妇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人民法院分割夫妇在该独资企业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评估企业资产后,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都主张经营该企业的,根据双方的竞争价格,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都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建议可以是当事人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股东书面声明资料。

8 .只能看到不能动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合同依法成立,自成时有效,所有权转让协议也一样。 在配偶一方转让所有权的案件争议中,未拥有的配偶一方不是转让合同的主体,也不是约束合同权利义务的对方,不能提起合同的“撤销”诉讼,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进行合同的“无效”诉讼


随便看看